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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的公布对图书馆管理的影响


  (1)图书馆对于纸质文献的保存,有呈缴本制度作为保障,即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凡是公开出版的书刊文献资料,出版者必须向国家图书馆缴送样本。而对于数字作品,图书馆则遇到了著作权的难题。一方面,虽然要在浩如烟海的数字信息中收集、筛选、甄别那些有用的信息是一项十分巨大而繁重的任务,但是,对于图书馆来说是否有权将其捕获并加以保存?对此,新的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合理使用的条款中规定“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权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另一方面,图书馆在自动担负起这项使命的过程中,即便是从正式的商业途径获取的数字文献资料,每当遇到

版权和许可证协议禁止复制或存储数字信息时,图书馆要想保存有价值的信息,就会遇到法律方面的障碍。尤其是著者或权利人为了从商业上最大限度地获利,宁愿不予正式出版而以许可形式提供有偿使用服务,也使得这部分本该存入人类文献宝库的信息眼睁睁地流失。

(2)由于数字作品的发行更多地采用许可方式进行,图书馆往往只允许获得作品存取的使用权。这样按许可协议,图书馆“买”到的数字文献只是一种服务,而不是对文献的所有权。以目前许多电子期刊为例,图书馆购买的只是该刊的网上使用权,而不是实实在在的拥有,这与传统的印刷刊物即买即藏不同。对于印刷型书刊,图书馆即使没有接着续订或购买新修订版,图书馆的读者要想借阅过去的卷册或旧版本,完全可以做到。然而,按照数字环境下的许可办法,图书馆一旦停止“购买”使用权,或者书、刊的编辑出版机构一旦解体、撤消,那就意味着图书馆对原来的书刊一无所藏,也就谈不上为读者提供这些服务了。
  (3)限于目前技术水平,很多图书馆抱有这样的观念,即数字文献资料的保存是建立在复制的基础理论上,而不是依赖物理载体本身的长期保存,这就有必要常常进行复杂而费用较高的格式转换和资料迁移,以便于在新的软、硬件环境下使保存的原有资料在重现时保持真实。但是,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信息的复制和格式转换权归权利人所有,图书馆并没有权利对收藏的数字文献的格式及时进行转换,这就迫使图书馆不断地购买更新后的载体和格式。也就是说,图书馆对作品的保存权不再是掌握在自己手中,而是操纵在著作权人手里。
  保存人类文化遗产是图书馆的重要职能之一,也是发挥其他职能的前提和条件。保存的目的是为了将有存留价值的文献信息供目前和将来的人使用。新的著作权法使图书馆保存人类文化遗产的职能受到巨大的冲击。从某种意义上讲,动摇了图书馆的价值和生存基础,是对图书馆能否生存的一个严峻考验。
    3 新著作权法对图书馆的积极效应
  新的著作权法是对图书馆运行的约束和考验,但同时也是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有利保证,产生了积极的效应。
  首先,有利于图书馆长远发展。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网络时代,信息资源实现共享的时代。我们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图书馆的运行要遵循共同的规则,与国际惯例接轨。而新的著作权法适应迅速发展的信息时代的需要,顺应了世贸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协约的最新规定和要求,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接近了国际保护水平。在这样的著作权法原则下开展图书馆的工作,就有助于图书馆走上规范的、法制化的道路,利于长远发展。
  其次,有利于保护图书馆自己的知识产权。新的著作权法对图书馆的他人知识产权进行了严格的保护,但同时也给图书馆自身的版权保护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护。如图书馆可依据新的著作权法对自己的域名和网页、自开发软件、数据库等。
  域名和网页保护。数字图书馆的域名是互联网上图书馆的唯一标识,是图书馆的无形资产,它同产品的商标一样有着重要的商业价值。因此,作为下一代因特网上起核心作用的网络知识源,数字图书馆的域名保护不容忽视。同时,数字图书馆的主页所采用的设计版式等虽然已属于公有领域的“思想表达方式”,但在设计主页内容时,数字图书馆工作者已经进行了广泛的思考,是一种独特的构思,具备了著作权法保护作品所应具有的独创性,具有专有使用权,理应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自开发软件保护。数字图书馆的开发建设需要使用大量的计算机软件和应用程序,这其中有使用他人开发的软件,也有自主开发的软件。这些自主开发的软件图书馆拥有自主产权,理应受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对那些符合专利条件的应及时申请专利,进行软件登记,以便在互联网上享有自己的知识版权。
  数据库保护。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是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的重要内容。新著作权法首次把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纳入了保护客体的范围。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这一原则,图书馆享有著作权的数据库有:①充分利用本单位现有文献资源和人力资源,投入资金自行开发的数据库占相当比重的,在材料的选取上或编排上有独创性的数据库;②对出资购买或转让取得著作权的数据库。③对于在材料的选取或编排上虽没有独创性但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的数据库,在新著作权法出台之前,应寻求著作权法之外的其它法律保护,如邻接权保护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或其它专门的法律保护。
  由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知识产权保护,是图书馆建设不可绕过的一道门槛。图书馆界要认识到知识产权学习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著作权法等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学习和研究,只有理解和掌握了著作权法,才能准确地运用于数字图书馆的实践中。其次,图书馆界还应积极创造条件,参与著作权法的制定。正如新著作权法在第六章附则中第五十八条中所指出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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