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还有一个发展和研究的过程”。这就给了图书馆界一个机会。作为非赢利性的社会公益性文化教育机构,图书馆可以为版权例外而积极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施加积极的影响,使著作权法不但能够实现著作权人经济利益和公众获取知识信息的权益的平衡,还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我们在图书馆运行过程中,更应自觉遵守著作权法的有关条款,以规避侵权风险。使图书馆的建设既要达到知识传播的目的,又要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不受到侵害,从而保障数字图书馆建设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6) 2 蔡曙光.数字文献信息的保存:未来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前提和条件.大学图书馆学报,2002,(3) 3 刘可静.知识产权与图书情报工作.图书情报工作,2002,(12) 4 孙正东.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现状分析与思考,情报资料工作,2002,(2) 5 尹欣.数字图书馆遭遇版权瓶颈.南方日报,2002.10.3 6 吴翠兰.网络环境下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图书馆论坛,2001,(2) 7 中国图书馆学会.知识经济时代图书馆的发展趋向.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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