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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媒的自律和他律讨论

2003年发生山西繁峙矿难中记者受贿无闻的事件以后,我国传媒的自律问题被提上日程。然而,一接触这个问题,就发现我国传媒和传媒从业人员的职业意识和职业规范,不是个别的,而是普遍地存在较多的问题,首先在认识上,误区太多,与国际同行的差距很大。所以,谈论我国传媒的自律和他律问题,需要首先从我国传媒人的自律意识谈起。
一、我国传媒职业自律意识的现状
2002年对上海市新闻工作者的调查与1997年对全国新闻工作者的调查情况
(指数1为绝对不接受;指数5为 绝对接受):①
对以下问题持什么态度? 2002年/1997年
为自己工作的版面或节目拉赞助 3.05/3.09
记者为本媒体拉广告 2.83/2.98
接受被采访方的招待用餐 3.89/3.92
接受被采访方提供的免费旅游 3.43/3.08
接受被采访方馈赠的礼品 3.55/3.56
接受被采访方馈赠的现金 3.30/3.09

2003年对全国新闻工作者的调查情况:
近3/4,倾向于记者可以为本媒体拉广告,其中16.8%同意,56.5%态度暧昧。
4/5强,倾向于为自己工作的栏目拉赞助,其中26%同意,54.1%态度暧昧。
2/3,倾向于主动淡化不利于广告客户的新闻,其中12.1%同意,54.2%态度暧昧。
5/6强,倾向于接受被采访方的招待用餐,其中21.5%同意,62.8%态度暧昧。
近2/3,倾向于接受被采访方提供的免费旅游,其中10.7%同意,55.1%态度暧昧。
近1/2,倾向于接受被采访方的现金馈赠,其中6.3%同意,40.5%态度暧昧。
1/2强,倾向于记者为企业公关,其中9.9%同意,42.8%态度暧昧。
以上情况说明,从1997年至今,中国传媒的从业人员在职业意识方面,以及对职业规范的遵循方面,没有任何进步!
但从多数人态度暧昧来看,其实人们心中还是多少明白是非的,只是在利益驱动下这种心底的良知被掩盖或压抑了。
行业自律,应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途径。但是,由于我国传媒行业组织天生的软弱无力,现在能够被执行的对传媒职业行为的约束,是由众多的行政规章和政策规定构成的一类他律,以及一些行政运动(例如行业纠风)、政治学习运动(例如三项教育)。
2000年香港“陈健康事件”发生后,引起香港公众的愤怒,特区政府一度准备制定约束传媒的行政规章。这时,相互存在较大矛盾的香港四个传媒行业组织团结了起来,制定了被多数香港传媒认可的传媒自律,使得政府放弃了出面约束传媒的企图。我国大陆的传媒不具备香港那样的环境背景。
二、造成职业自律缺乏的原因
1,体制转型:
长期以来传媒是党政权力机关的一部分,不是一种社会职业。鉴于这种历史发展的渊源,传媒从业人员很容易产生错觉──虽不是公务人员,但似乎拥有某种“权力”。传媒的职业权利与党政权力的混同,使得它容易成为违法乱纪者重点行贿的对象。
当传媒在市场经济中的资源和空间不足时,在新闻道德意识弱化和职业规范不明确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权力”寻租现象,以党政“权力”来违法换取各种形式的利益,这对传媒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
2,商业利益:市场经济后传媒成为经济利益的单元,这样就有了维护和扩张自身利益的驱动力。市场机制引发了利益、生存、发展之争,引发新闻传媒从业人员行为的多种选择,外部的诱惑越来越多,追求传媒自身利益和从业人员个人利益的动力也越来越大,这和传媒所担负的社会责任之间,会发生矛盾和冲突。
缺乏基本的新闻道德,没有有效的职业自律来约束,造成传媒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意识的淡化。并非市场经济一定带来职业道德的缺失,问题是传媒这个市场目前缺乏规范。
3,现行传媒体制内部编辑部与经营部混岗:这是造成“有偿新闻”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从中央到地方的传媒,都存在要求编辑部人员分摊征订任务、拉广告的问题。编辑部人员不得不利用手中的“报道权”(这本来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来要求所联系的企事业单位订阅数量不小的报纸。
特别是拉广告,丰厚的回扣对于传媒从业人员的诱惑力很大。记者的正面采访有可能变成一种发稿权与广告的交换,这种制度上的要求使得新闻价值和政治宣传价值,都会受到利益的诱惑而扭曲。
4,记者岗位聘任违规和人员流动率过高:新浪网2003年的媒体从业人员生活状况调查(样本1717),尽管网上调查难以代表整体,但是调查的结果还是不能不让人震惊:被调查的新闻从业人员中43%没有任何劳动合同,没有工资,没有工作证,没有记者证,没有社会保障。他们中享受病假的仅占10%,享受产假的仅占7%。③2004年6月吴海民与我说,《京华时报》人员的年流动率30%。
新闻从业者流动率过高、记者的生存困境和激烈的竞争,是造成新闻报道煽情、片面、忽略、夸张、造假等等问题的原因之一。这也是新闻难有深度的原因 。
总之,生存焦虑下的传媒和记者,职业意识和责任感下降。
三、中国传媒普遍存在的缺乏新闻职业意识和职业规范的14种表现
1,传媒的编辑部门与广告、发行或经营部门的混岗。
记者拉广告、拉订户的现象很普遍;编辑和记者,甚至就是传媒的领导人,利用手中的发稿权与广告商违法交易,把广告变成新闻推出,欺骗受众。
2,传媒的栏目或节目与企业“合办”的现象相当普遍。这意味着,这些栏目或节目自动放弃了对这些企业的舆论监督。
3,受贿无闻。
4,假新闻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这里既有职业道德的原因(利益驱动),也有缺乏新闻职业规范的问题。
5,“假事件”频繁。这是指传媒制造事实,然后自己再报道这个“事实”这种现象,所谓“天下本无事,新闻策划之”。
“新闻策划”这个商业色彩浓重的概念,90年代初开始在中国传媒业广泛使用。它更多地被理解为由媒体制造事实、然后报道该“事实”。甚至有的新闻学研究者主张:新闻媒介不应满足于守株待兔式地捕捉新闻,而要主动地利用自身的影响,围绕某一主题进行一系列活动,从而“制造”新闻;新闻事实可以被策划,新闻事实可以由媒体自编、自演而后自播,从找新闻、抢新闻到制造新闻,这是对过去理论的突破,我们不能被事实牵着鼻子走。

这类内容占据了相当多的传媒版面或时间,遮蔽了人们了解真实世界的视野。
6,免费看节目看比赛和免费旅游、赶场拿“红包”、由被采访单位报销费用(包括吃喝、住宿和交通费)和接受“土特产”礼品等。这种情形虽然明显地违规,但是被相当多的记者视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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