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安区车辆管理规定
(2002年9月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车辆管理,保障公务用车,确保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制定。
第二章 车辆使用
第三条 各单位车辆主要保障领导和单位公务用车。
第四条 严禁公车私用。所有车辆不得用于个人经商、旅游、婚嫁等其它非公务性活动。
第五条 不经单位领导批准,公车不得外借。严禁以车交人,获取利益。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直机关(含事业单位)车辆管理的协调、检查、监督工作。区财政局(采购办)负责区直机关车辆的保险、维修和油料管理。各镇、街道(含事业单位)的车辆管理工作由各镇、街道负责。
第七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各单位要严把驾驶员的选拔配备关。车辆要设专职驾驶员,无极特殊情况不得指派他人驾驶。严禁领导干部和非驾驶员驾驶公车。
第九条 夜间及节假日车辆必须在规定场所停放。有车库的要及时入库,无车库的要按单位指定地点停放。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规定场所停放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 严格控制夜间及节假日用车。因工作需要用车须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车辆出入登记制度。夜间及节假日出车,驾驶员必须到门卫登记。单位分管领导要定期对登记记录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二条 车辆出丹东市而没出省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出省的要按序列请示分管的区级领导批准并向区政府办公室通报(政法部门执行特殊公务除外)。
第四章 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有车单位必须明确分管领导,切实抓好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车辆的派遣、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分管车辆的领导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抓好车辆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安全教育工作要常抓不懈。区直各部门(含事业单位)要组织驾驶员准时参加区政府办公室组织的安全学习,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各镇、街道(含事业单位)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由各镇、街道负责。
第十六条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遵章守纪,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七条 驾驶员要积极学习政治,钻研业务,做到服从管理,优质服务,爱车、守纪、安全、节约,按要求完成好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 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及时搞好车辆的检查、保养、维修。
第十九条 各单位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立即报区政府办公室。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五条的,一经查实,要通报批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单位分管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免赔款项的全部损失,并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管理混乱、安全教育工作不够、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制度不全的要限期整改,屡教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本规定追究驾驶员及相关人员责任外,一并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单位领导隐瞒不报或袒护的,一经查实,全区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不服从分配,驾驶作风恶劣,服务态度差,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待岗处理。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不经批准夜间及节假日私自在外停车的,一次罚款100元,二次待岗学习;如果造成车辆丢失或其它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免赔款项和其它损失。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在保障公务用车时造成交通事故,对其违章行为和经济损失视情节进行处罚。
(一)因违反交通规则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100%责任的,由驾驶员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免赔款项的50%,驾驶员待岗学习。
(二)造成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由驾驶员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免赔款项的20%,驾驶员待岗学习。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私自出车或擅自改变行车路线的,一次警告,二次罚款200元,三次待岗学习。如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驾驶员本人负责,并做辞退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公车的,一次罚款500元,二次交由纪检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如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领导干部本人负责。驾驶员擅自将车交与他人驾驶的,一次罚款200元,二次待岗学习,三次辞退。如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驾驶员本人负责,并做辞退处理。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在工作日喝酒的,一次罚款500元,二次辞退。
第二十九条 凡做待岗处理的驾驶员,待岗期间一律停发出车补助。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除由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罚外,均按本规定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管理人员及驾驶员的违规调查核实工作由单位负责,事故定性以交警队处理结果为准。处理结果须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领导干部的处罚按序列分别由区委、区政府负责执行;驾驶员做罚款、待岗等处罚由所在单位负责执行,辞退由所在单位整理材料按程序报区人事部门办理手续。所有罚款及赔偿款一律上交区财政。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有出入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所有有车单位(包括事业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