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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学家与数字图书馆版权之诉看我国数字图书产业的版权授权

【分 类 号】L1
【分 类 名】情报资料工作
【复印期号】200602
【标题注释】本文为湘潭大学校级课题“数字时代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0409055)”的研究成果之一。
【文章日期】2005-09-12
【作 者】周淑云
【作者简介】周淑云,湘潭大学治理学院 湖南 411105
周淑云,女,1979年生,湘潭大学治理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从法学家与数字图书馆的两起版权之诉可以看出,数字图书馆利用有版权的作品制作数字资源进行传播需要经过版权人的同意。文章认为,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的焦点在于如何取得权利人的版权授权。并认为,在多种版权授权模式中,其中代理授权是最理想的版权授权模式。
【摘 要 题】数字图书馆论坛
【关 键 词】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代理授权/数字作品
【正 文】
在传统时代,作品的创作、传播与利用主要涉及作者、出版者、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关系。数字时代,围绕着作品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不再是这种三点一线的模式。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数字作品不断涌现。数字作品的出现搅乱了传统的版权世界,数字作品提供者成为版权关系中的重要角色。不同的利益集团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对数字作品采取不同的态度,有的欢迎有的排斥。面对这种新的变化,传统的版权保护制度显得无所适从,数字版权保护成为新世纪版权界的焦点。各方利益集团围绕着数字作品而发生的版权冲突集中体现在有关的侵权诉讼中。
    1 法学家与数字图书馆版权之诉的典型实例
最早向数字图书产业说“不”的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2002年,陈兴良诉称: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其3部作品上传至数字图书馆网站供读者使用,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2004年,以中国知识产权专家郑成思为首的中国社会科学院7位法学教授状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诉称书生数字图书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们的多部作品,侵犯了其版权。
两起案例都是以数字图书馆败诉而告终。这些判例表明,数字图书馆不能擅自将作品数字化后进行网络传播,对于享有版权的作品必须经过版权人的同意方能在网上传播数字作品,否则就侵害了作者的著作权。
    2 数字作品的出现对传统版权领域的冲击
法学家与数字图书馆之间的诉讼反映了数字时代版权领域的新问题。数字时代的作品创作和传播方式相对于传统环境已经发生巨大变化。数字图书以其快捷、跨时空、检索便易和复制简易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数字作品在网络快速发展的今天也受到了多方质疑。版权所有者与数字图书馆之间围绕着数字图书的版权问题展开了一场新的利益争夺战。
“未经许可任意使用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是侵权行为。”关于这一点利益各方都持赞同态度。作品的版权应该延及数字环境。我国新修改的版权法也规定,版权主体就其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数字图书版权问题争议的焦点不在于数字作品是否应受到版权保护,而是在于数字图书馆如何取得版权授权。
    3 目前我国数字图书版权授权的模式
目前国内较大的数字图书公司有中国数字图书馆、超星数字图书馆、清华同方学术期刊数据库、方正Apabi数字图书馆、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中文在线数字图书馆、万方数字图书馆、重庆维普数字图书馆等。很多数字图书馆都曾招致版权侵权诉讼。数字图书的版权问题震动了图书馆界、出版界、法学界、版权所有者等各个层面。
关于数字图书的版权授权,目前主要有下列几种形式:
  3.1 直接授权模式
即数字图书馆向版权人直接取得授权。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超星数字图书馆,因此也有人称为“超星版权模式”。“超星版权模式”符合目前法律规定,是遵守著作权法,尊重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最佳典范。但是也有人认为这种授权模式效率太低、浪费社会成本,不是最佳的授权方式。
  3.2 代理授权模式
即通过版权治理机构,版权人把自己的权利交给该机构,由版权代理机构统一治理版权人的权利。数字图书馆向版权代理机构交纳一定的版权使用费,版权代理机构再将这部分报酬转交作者。在国外,这种代理授权模式运营得很成功。在国内,目前正在进行这方面的尝试,但是按我国目前的版权发展现状这项工作面临着诸多困难。
  3.3 法定许可模式
即通过修改法律,将数字图书馆和网上传播作品,采用“法定许可使用”,事先不经过作者许可,事后向作者支付报酬。目前国内法学界和图书馆学界有许多人主张将法定许可全面引入数字图书馆,解决数字图书馆对作品的海量授权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5种法定许可的情形,其行为主体分别是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录音制作者和出版社,数字图书馆没有被授予法定许可的权利。将作品数字化列入法定许可范畴目前仍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国际上的先例。
  3.4 放弃版权模式
有专家学者提出,让作者放弃自己的部分版权,但是否放弃版权只能是作者自己的事,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权干涉。因此采用放弃版权模式只适用于一部分作者自愿放弃版权的作品。国内也有数字图书馆号召作者无偿捐献版权,鼓励作者化私权为公有,但是响应者很少。
  3.5 要约授权模式
作者在出版图书时发表一个要约,声明版权人的权利,规定别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使用作品,任何机构或个人只要愿意接受该条件,就可以按照约定的方式合法使用该作品。这种授权模式在国内已经有了先例。我国第一本刊登了授权要约的图书是《最后一根稻草》,作者钟洪奇在书中有如下权利人版权声明:“任何个人或机构均可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使用本书:(1)授权范围:数字形式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2)授权费用:收入的5%;(3)支付方式:在收入产生6个月内支付给中华版权代理公司收转;(4)使用方式:保持作品完整性,必须注明作者和来源;(5)保留其他权利。大多数字图书馆极力推崇此种模式,认为该模式能使权利人更有效行使其权利,使用者能更有效地获得授权,从而使公众获取知识更加方便,形成一种多赢的局面。
    4 理想的版权授权模式
尊重知识,尊重版权,是数字图书馆必须时刻牢记并严格遵守的重要原则。对于有版权的作品,数字图书馆在利用作品作为数字资源时必须取得作者的授权是毋庸置疑的事实。目前情况下,还没有一种固定的数字作品版权授权模式,怎样在法律框架下既不妨碍数字图书产业的发展又能充分保障作者权益,是版权界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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